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方式轉讓其持股者,應準用本會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公開招募之規定,於報經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生 效後為之;依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以所持有股份供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於經本會核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為之。
二、前揭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股者,其持有期間、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詳細資料請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