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享】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事項之令。
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規定事項之機構:
(一)依第七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
(二)依第七條之二規定,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
(三)依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