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0月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其中包含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格式,自104年1月1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104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因前述修正之法規均自104年1月1日開始適用,換言之,今年104年3月底前申報之103年度之內控聲明書,仍應採用舊版本。
發布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零四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0一三九0號及第一0一000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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