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年8月22日發布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8461號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 為明確課以保險業執行保險通報機制之法定義務,明訂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將保險通報機制納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圖中,並同時規範保險業執行保險通報機制報送及查詢資料之對象及時機。
二、 因應網路交易之盛行及要保人投保方式之多元化發展,部分投保方式未必經要保人親自簽章始得確認其投保意願,放寬得採行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替代。
相關修正內容與重點
請詳金管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