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提高保險業對法令遵循制度的重視,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強化內部稽核制度及提升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性及專業能力,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考量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年度報表之申報期限業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為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參考一○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配合調整內部控制聲明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期限,爰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節錄修正要點如下:
◎要求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建立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降低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發生之風險。
◎增修內部稽核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應完成之訓練及條件。
◎修改內部控制聲明書申報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並修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
◎增訂法令遵循單位應達成之功能目標,並規定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理)事會。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頻率為每半年至少一次,並應將辦理結果檢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及應指定專人辦理之規定。
◎保險業不符該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八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以上僅節錄部分修正內容,欲了解完整修正條文,請詳金管會
相關檔案下載: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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